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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星洗滌機械(泰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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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滌工廠設計規范,洗滌廠設備設計規范

      2021-1-18 14:17:53點擊: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日常生產的基本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程設計以及正常經營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的日常生產要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050      系統接地的形式及安全技術要求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25115      工業洗滌機械的安全要求

      GB 25116      工業洗滌機械的安全要求 四氯乙烯干洗機

      GB 50011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3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 50015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29      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

      GB 50041      鍋爐房設計標準

      GB 50046      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6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

      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GBJ 22        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WS/T 508      醫院醫用織物洗滌消毒技術規范

      CJJ  34       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  public textile laundry factory

      指對公用紡織品進行清洗、消毒、烘干、整型等處理的工廠。

      3.2 

      公用紡織品  public textiles

      住宿、醫療、交通、餐飲等單位使用的各類紡織品,如:床單、毛巾、臺布、郵包等。

      3.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construction projec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環評文件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簡稱。

      按照環評文件的等級可分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三類。

      3.4 

      污染系數pollution coefficient

      某一風向頻率與該風向平均風速的比值。

      3.5

      污水回用 waste water reuse

      指將廢水污水經二級處理和深度處理后回用于生產系統或生活雜用。

      3.6

      空壓 air compress

      利用空氣壓縮產生動能的一種方式。

      3.7

          固體廢棄物 solid waste

      指人類在生產、消費、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

      3.8

      洗滌劑 detergent

      用化學合成方法制成的具有去污、潔凈作用的液態洗滌用品。

      3.9

      集水池 set the pool

      集水池的作用是匯集、儲存和均衡廢水的水質水量。

      3.10

      水泵 water pump

      指輸送液體或使液體增壓的機械。

      3.11

      調節池 adjusting tank

      為了使管渠和構筑物正常工作,不受廢水高峰流量或濃度變化的影響,需在廢水處理設施之前設置調節池。

      3.12

          暖通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指在學科分類中的全稱為供熱供燃氣通風及空調工程,包括:采暖、通風、空氣調節這三個方面,從功能上說是建筑的一個組成部分。

       4  總則

      4.1  為統一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工程設計中落實環境保護要求的技術措施,提高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水平,推進工業污染防治、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洗染業發展,制定本規范。

      4.2  本規范適用于洗滌工廠的新建、擴建、改建和遷建工程的設計。

      4.3  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環境保護工程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

      4.4  洗滌工廠設計應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洗滌技術政策。

      4.5  洗滌工廠設計應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則,認真調查研究、收集資料,確定工程設計方案。

      4.6  洗滌工廠設計應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和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等技術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和資源的綜合利用,并應符合節能、環境影響、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安全等評估報告的要求。

      4.7  洗滌工廠設計應采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推廣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4.8  分期建設的洗滌工廠應根據建設規模和發展規劃,貫徹統籌兼顧、遠近期結合、以近期為主的原則。

      4.9  醫療衛生單位的紡織品洗滌應依據WS/T 508在專門洗滌廠區、專用洗滌設備進行加工,并嚴格進行消毒處理。

      5 廠房安全設計要求

      5.1  廠區布置

      5.1.1  基本規定

      5.1.1.1  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應符合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的要求。污染治理應采用可靠、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應與資源利用相結合,積極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5.1.1.2  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應根據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具體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保證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頒布的排放標準,并符合總量的要求。

      5.1.1.3  在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過程中,應對可能產生的二次污染物一并治理。

      5.1.1.4  新建項目的環保設施及其它污染防治措施的能力應適應主題工程的需要,并應留有適當的余地。改建和擴建項目應對原有工程的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改進和完善。遷建項目應按新建項目執行。

      5.1.1.5  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應貫穿于建設項目全過程,建設項目各工作階段均應有相應的環境保護設計(或分析)內容,并應符合表1的規定。

      1  建設項目各工作階段環境保護設計(或分析)內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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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  總平面布置

      5.1.2.1  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總平面布置應在規劃基礎上根據生產要求和自然地理條件,經濟合理地確定廠區建(構)筑物、堆場、道路運輸、工程管線、綠化等設施的平面及豎向關系。

          b) 總平面布置宜進行合理的功能分區,可按功能模塊進行布置。生產區應位于廠區、生活區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c) 總平面布置應滿足生產要求,各輔助和附屬設施應靠近所服務的部門或車間。

          d) 廠區建(構)筑物宜合并,組合成聯合廠房。

          e) 預留發展用地應合理規劃。近期建設項目應集中布置,并應給后期工程和生產聯系創造良好條件。

      5.1.2.2  廠房應布置在地勢平坦,地質均勻的地段,并應綜合與其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交通運輸和工程管線敷設等因素確定。

      5.1.2.3  將主出入口及主大門布置在臨近主干道附近,有利車輛進出。

      5.1.2.4  將鍋爐房布置在離居民點較遠的地段,并將鍋爐房和洗滌工廠隔離。

      5.1.2.5  在廠界周圍布置綠化帶,削減噪聲對周圍居民的影響。

      5.1.2.6  動力設施和輔助建(構)筑物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鍋爐房(煤廠、灰場)應布置在廠區邊緣,并應處在廠區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采用燃油、燃氣鍋爐的儲罐區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16的規定。

          b) 高壓配電站宜結合進線方向在廠區獨立設置,也可建在車間附房內。多層廠房宜布置在底層。

          c) 空壓站宜靠近負荷中心,布置在散發煙塵場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下風側,并應做好防噪聲、防震動等措施?諌赫緫獫M足通風和采光的要求。

          d) 給水建(構)筑物應集中布置。

          e) 機修、電修輔助生產部門可集中布置,附近宜有堆場。

          f) 汽車庫、停車場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67的規定。

      5.1.2.7  行政管理建筑物應布置在廠前區。廠前區布置應與城鎮規劃、周圍建筑、城鎮干道和廠區道路相協調。

      5.1.2.8  生活區應單獨布置。集體宿舍和行政管理布置在同一區域時,應相對獨立。生活區宜有員工活動場地和生活服務配套設施。

      5.1.2.9  生產區宜分為污區(分揀、清洗)和清潔區(后整理、烘干、整形、修補、折疊、儲存、發放以及潔車存放處)等區域,各區應有明顯標識,醫用紡織品洗滌企業應設有隔離屏障。排水、換氣、通風設計合理完善。

      5.1.2.10 生產區宜在污區設立更衣間及洗手設施,水龍頭宜采用非手觸式,更衣間內可設置淋浴間。

      5.1.2.11人流、物流應潔、污分開。物流由洗滌區、烘干熨燙區、清潔衣物存放處,由污到潔,順行通過,不逆流。

      5.1.2.12醫院醫用織物洗滌消毒生產用房設計應滿足WS/T-508標準和醫院建筑設計要求。

      5.1.3  豎向設計

      5.1.3.1  豎向設計應根據廠址自然地形條件、工程地質、生產工藝、運輸方式、雨水排除及土石方量平衡等因素,確定各建(構)筑物場地標高。

      5.1.3.2  洗滌工廠的豎向設計宜采用平坡式。地形復雜地段也可采用臺階式,臺階的劃分宜與功能分區一致。

      5.1.3.3  廠區標高應與廠外建筑設施和道路標高協調一致,并應高于廠址的常年洪(潮、澇)水水位。

      5.1.3.4  主廠房和主要輔助建筑物的室內地坪標高,應高出室外場地設計標高。

      5.1.4  廠區管線

      5.1.4.1  廠區管線布置應滿足生產、施工、檢修和安全生產要求。

      5.1.4.2  管線應平行或垂直于建筑物、道路中心線布置。干管(線)應布置在靠近負荷中心及連接支管(線)較多一側。

      5.1.4.3  廠區主要道路地下不宜布置管線。主要道路上方凈空高度4.5m以內,不應有架空管線。

      5.1.4.4  管線敷設方式應根據管線性質、自然條件、管理維護及工藝要求確定采用直埋、管溝和架空方式。

      5.1.4.5  廠區管線布置除應符合本規范外,還應符合GB 50187的規定。

      5.1.5  廠區道路

      5.1.5.1  廠區道路布置應滿足生產、交通運輸、消防、管線和綠化布置等要求。人行道應結合人流路線和廠區道路統一進行布置。

      5.1.5.2  廠區道路宜采用正交和環行布置,干道宜與主要建筑物平行,主廠房周圍宜設環行道路。

      5.1.5.3  裝卸區和廠區邊緣盡頭路,應根據通過的最大車型設回車場。

      5.1.5.4  道路標高和坡度應滿足運輸要求,并應與廠區土石方工程量、豎向設計相協調。

      5.1.5.5  道路等級及其技術指標應綜合工廠規模、道路類別、使用要求和交通流量等因素確定。

      5.1.5.6  廠區道路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J 22的規定。

      5.1.6  廠區綠化

      5.1.6.1  廠區綠化設計應按國家現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所在地區有關規定執行。

      5.1.6.2  廠區綠化設計應根據總體規劃、企業類型、消防安全、自然環境和植物習性等因素合理布置。

      5.1.6.3  綠化植物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應以鄉土植物為主,引進物種應得到有關部門批準。

       b) 應選擇有益于改善環境的防污植物。

       c) 應選擇適應性強、易栽易管的植物。

      5.1.6.4  廠區綠化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綠化設計應與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管線綜合布置相適應,并應與周圍環境和建(構)筑物相協調。

       b) 綠化布置應有利于安全生產、消防作業和物流運輸。

       c) 綠化布置不應妨礙生產設施、輔助設施等擴散有害廢氣。

       d) 綠化應利用可用地段和零星空地。

      5.1.6.5  生產設施區不宜種植含油脂多和飛花揚絮的樹種;公用設施及輔助設施區宜混合種植常綠喬木、灌木和草坪;罐區及裝卸設施區宜種植草坪或其他植被植物。行政管理及福利設施區宜種植綠籬、喬木或灌木;廠區道路行道樹宜選擇能凈化空氣、過濾揚塵和遮陽降溫的樹種。

      5.1.6.6  散發有害廢氣的生產設施及輔助設施周圍,應選擇抗污、凈化能力強的防污植物。宜種植草坪、矮小喬木或灌木。

      5.1.6.7  綠化樹木與建(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最小間距應符合GB 50015的有關規定。埋地管線地面及其周圍,宜種植草坪或灌木。架空管線附近,宜種植灌木。

      5.1.6.8  綠地應符合當地有關部門或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應由總體規劃設計確定。

      5.1.7  總圖技術經濟指標

      5.1.7.1  總圖設計宜采用下列技術經濟指標:廠區占地面積(m2);建筑物、構筑物占地面積(m2);固定堆場占地面積(m2);總建筑面積(m2);廠區道路占地面積(m2);綠化占地面積(m2);土石方工程量( m3);建筑系數(%);綠地率(%)。

      5.1.7.2  總圖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GB 50187、GB/T 50353的規定執行。

      5.2  建筑要求

      5.2.1  建筑、結構設計應滿足生產要求,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建筑、結構、防火安全、節能環保等標準的規定。

      5.2.2  建筑、結構設計應采用成熟、可靠的建筑結構形式、新材料和新技術。

      5.2.3  地震區的建筑結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11的規定,不應采用形體不規則的設計方案。

      5.2.4  廠房的建筑結構形式應綜合建廠地區的建設條件、地形、地質、氣象、地震設防和采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可采用單層、多層、無窗或其他形式的廠房。

      5.2.5  廠房建筑平面和內部空間應滿足生產工藝要求,并應流程合理、方便操作、有利設備安裝和空調布置。

      5.2.6  廠房地面或樓面應采用耐磨和不起塵砂的面層。

      5.2.7  廠房主風道宜與承重結構相結合。有地下水影響的地下風道應采取防水措施,吸棉、排風溝道內壁應光滑、干燥。

      5.2.8  洗滌工廠應設置在離公共區域較遠的場所。

      5.2.9  洗滌工廠應設有機械排風設施。

      5.2.10  洗滌工廠層高宜不低于4,設有天窗或高側窗,采光面積大于1/4。

      5.2.11  地面要求建筑材料堅固。

      5.2.12  清洗區內設排水溝(加金屬篦或蓋板)。排水溝設計應滿足生產區排水需求。                                                                     

      5.2.13  洗滌工廠工作間宜采用1.2自由門。

      5.2.14  賓館洗滌工廠宜單獨設置干洗間。

      5.2.15  新建或改、擴、遷建的公用紡織品洗滌廠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16  洗衣間可設23個泡衣池,每個凈尺寸建議采用1000×800×400mm。賓館洗衣間由于臟衣物較少,水池個數及尺寸可考慮減少和縮小。

      5.2.17  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面積根據采用設備、設計產量等合理規劃,可根據發展規劃預留場地。

      5.2.18  酒店洗滌工廠大多數設置在地下室或附屬樓內,設計、安裝各系統設備時須符合各項消防規范。

      5.2.19  洗滌工廠應配備合理數量的消防設備。

      5.2.20  洗滌工廠和倉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高的墻體同其他車間分隔。

      5.2.21  建筑防火設計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建筑防腐設計應符合GB 50046的規定。

      5.3  設施要求

      5.3.1  應配備與經營項目(水洗、干洗、織補、熨燙、皮革護理等)、經營規模相適應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專用洗染、服裝消毒、保管、安全、污染防治等設施設備。

      5.3.2  洗滌設備應達到 GB 25115、GB 25116要求。

      5.3.3  應當使用具有凈化回收干洗溶劑功能的全封閉式干洗機。

      5.3.4  應安裝自然通風或局部機械通風裝置。

      5.3.5  應安裝抽風除塵設備。

      5.3.6  室內溫度應控制在1530°C之間。

      5.4  洗滌用水要求

      5.4.1  水源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水源水量應穩定可靠,水質應滿足生產、生活等要求。

          b) 地下水為水源,應采取回灌和防止水質惡化措施。

          c) 城鎮自來水為水源,應設水池、水塔或采取變頻調速供水調節設施。

      d) 以地表水為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證不應低于97%。

      5.4.2  水源水質達不到生產、生活要求時,應采取水處理措施。水處理設施和工藝應能滿足用水量和水質要求。

      a) 用水量設計可采用洗衣用水量為每公斤4555L(洗每公斤織物水耗量不大于25L/kg),有熱水供應的場所,冷水為30L/kg干衣,熱水為1525L/kg干衣,其他雜用水每公斤干衣為35L。因此,每公斤干衣全部用水量為4860L。有熱水設備時,可以按冷水3/5,熱水為2/5的比例來計算。洗衣機的給水管管徑可按每公斤干衣/時的給水流量為6L/min來選擇,如洗衣機容量為100kg/h,則給水管徑的流量為100×6/60=10L/s。洗衣機內的污水要在30s以內排除,所以排水流量為冷水流量的2倍。

      b) 廠區生活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規定:

             1) 生活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40L計算,小時變化系數1.52.5。

             2) 食堂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20L25L計算,小時變化系數1.21.5。

             3) 淋浴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40L75L計算,延續供水時間為 1h。

          c) 生活區、公用服務設施用水定額、未預見水量和管網漏失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13的規定。

          d) 消防用水量、水壓及延續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16的規定。

      5.4.4  洗滌用水水質要求,總硬度≤100mg/LCaO);鐵離子不超過0.1mg/L;錳離子不超過0.05mg/L。

      5.4.5  一般污漬主洗pH值控制在89,重污漬主洗pH值控制在911。

      5.5  給水系統和管道敷設

      5.5.1  給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給水系統設置應綜合水源及生產、生活、空調和消防用水量及其水質和水壓等要求確定。

          b) 城鎮自來水為水源,可采用生產、生活和消防合并管網。

          c) 多種水源可選擇,宜采用分水質給水系統。

          d) 熱水供水系統宜根據熱源情況單獨設置。

      5.5.2  給水管網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廠區給水與消防水合設的給水管網應呈環狀布置,并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向環狀管網輸水的干管不應少于兩條。

          b) 單獨設置的生產、生活和空調給水管網可為枝狀布置。

          c) 生活飲用水配水管網應單獨設置。

          d) 室內給水管宜采用明管沿內墻架空敷設,并應根據氣象條件采取防結露措施。

          e) 沿外墻架空敷設的給水管應根據氣象條件采取防凍措施。

          f) 給水管穿越防火墻、變形縫等部位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5.5.3  地埋給水管和室內生活給水管選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013、GB50015的相關規定。

      5.5.4  消防給水管選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974的有關規定。

      5.6  消防給水系統

      5.6.1  消防給水系統應根據企業規模、水源和公用消防設施等因素確定。公用消防設施能保證消防用水的水壓、水量時,可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

      5.6.2  生產、生活和消防共用蓄水池,必須保證消防規定的存水量。

      5.6.3  消防給水系統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16、GB 50084的規定。

      5.7  排水系統和管道敷設

      5.7.1  排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排水系統應按“清污分流、分別排放”的原則設置,應分系統就近排入城鎮管網或回用。

          b) 生產生活排水量可按生產、生活用水量的7090%計算。

          c) 廠區雨水排水量應根據工廠所在地氣象資料通過計算確定。

      5.7.2  洗滌工廠排水應遵守“確保排水暢通”的原則。

      工業洗衣機集中排水和下水道容易堵塞的位置,可采用加篦明溝排放的方式,并在明溝與管道連接接口架設格柵。

      5.7.3  排水管道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污水(廢水)室外排水管宜采用塑料管、混凝土管或鋼筋混凝土管,可采用地埋方式敷設。

      b) 室內排水管(溝)與室外排水管的連接處應設水封裝置,水封高度不應小于250mm。

      5.8  洗滌劑存放要求

      5.8.1  干洗溶劑儲存、使用、回收場所應具備防滲漏條件,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符合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有關規定。

      5.8.2  合理有效地利用庫房空間,劃分碼放區域。存放產品應分類、分區存放,每批產品在明顯的位置做出產品標識,防止錯用、錯發。

      5.8.3  貯存洗滌劑應堆放、排列整齊;離地離墻1020厘米,并與屋頂保持一定距離,垛與垛之間應有適當間隔;原料按類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m;放置在貨架上的化工原料,要按上輕下重的原則放置,以保持貨架穩固。

      5.8.4  貯存洗滌劑、化學品的場地或庫房應地面平整,便于通風換氣,有防鼠、防蟲設施。洗滌劑、化學品經驗收后入庫,并做好相關登記。

      5.8.5  為保證洗滌劑安全,方便作業,保持庫內道路通暢,便于檢查和盤點,防止混料,各種原料之間都要保持一定距離。各種原料在出庫時要嚴格執行“先進先出”的原則,并做好相關登記。

      5.8.6  清潔劑和消毒劑中添加較多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容易在高溫環境中揮發出來。

      5.8.7  存放過程中,對不同批次的洗滌劑要分開堆放,不得混堆,做好標識,便于管理。各種清潔劑一定要按照使用說明單獨存放,單獨使用。

      5.8.8  須做好洗滌劑倉庫的防火、防潮、防濕、防霉等工作,保持洗滌劑倉庫衛生。

      5.9  大氣污染防治

      5.9.1  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廢氣排放應符合GB 16297的有關規定。

      5.9.2  廢氣處理應采用不產生或少產生有害氣體的生產工藝。對有害氣體濃度超過國家標準的裝置、工序、車間,應設置廢氣處理裝置,達標合格后才可按要求向高空排放。

      5.9.3  排氣筒的高度應根據當地的自然狀況通過計算確定,其計算應符合環評規定。

      5.9.4  散發有害氣體,但其濃度未超過國家標準的裝置、工序、車間,除應加強自然通風外,還應采用局部機械通風。

      5.9.5  化驗室應設置密閉排風柜,也可同時設置通風設施。

      5.9.6  對可能造成大氣污染的原材料、產品和廢棄物等,應采取加以防護的措施。

      5.10  噪聲、震動污染防治

      5.10.1  洗滌工廠建設項目的噪聲控制應防止或降低空氣動力噪聲、機械噪聲、電磁噪聲等對環境和職工健康的不良影響,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12348的有關規定。

      5.10.2  噪聲控制應首先從聲源上進行控制,如仍未達到規定的噪聲標準時,應視具體情況設置隔聲、消聲、吸聲、隔振等控制措施。

      5.10.3  噪聲控制措施應在對聲源的分布、噪聲強度、頻譜特性及運行工況等調研評估基礎上進行。

      5.10.4  洗滌工廠總體布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a) 在滿足生產要求和技術經濟合理的條件下,應根據使用功能將生活、辦公、生產區等分區布置,并應將高、低噪聲車間分開布置。

      b) 高、低噪聲區之間,宜布置對噪聲不敏感的輔助車間、堆場、料場和綠化帶等。

      5.10.5  洗滌工廠應采用低噪聲的新工藝、新設備。對產生高壓氣體排放的設備應嚴格控制。

      5.10.6  管道設計應選擇合理流速,管道截面和介質流向應避免急劇變化。

      5.10.7  管道與強烈振動的設備應采用柔性連接,強烈振動管道在建(構)筑物上應采用彈性支撐。

      5.11  廢水污染防治

      5.11.1  一般規定

      5.11.1.1污水排放水質應符合GB 8978和地方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

      5.11.1.2干洗中產生的含有干洗溶劑的殘渣、廢水應進行妥善收集、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應依法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置。
      5.11.1.3外排廢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進行集中處理的,應當符合相應污水處理廠對進水水質的要求。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對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
      5.11.1.4  嚴禁將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廢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線、滲坑、滲井等。

      5.11.1.5  廢水處理工程應根據污染源的來源、組分、排放規律、排放標準、排放量和排放濃度進行設計。必要時應對排放量和排放濃度取樣測定。

      5.11.1.6  廢水中可利用的資源應綜合利用,廢水排水應采用濃淡分流、清濁分流的方法,對濃廢水應單獨預處理,對清潔廢水應重復使用或處理后回用。

      5.11.1.7  廢水的處理或綜合利用,應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5.11.1.8  敞開水池必須設置安全欄桿,產生腐蝕性氣體或有害氣體的廢水設施,應采取防腐和安全防護措施。

      5.11.1.9  空調水和空壓、洗衣水應循環使用。清潔廢水應采取收集、再利用的措施。

      5.11.1.10根據洗滌工廠的特點宜采用由物化和生化處理相結合的工藝流程。物化處理宜采用混凝沉淀,生化處理宜采用水解酸化和接觸氧化。

      如果污水中的洗滌劑含量超過排放標準,則不能直接將污水排到室外管道,按照環保要求,需設計污水處理設備。

      5.11.2  集水池

      5.11.2.1  當廢水輸送管(溝)距廢水處理站較遠且廢水流量不均時,宜設置集水池。

      5.11.2.2  集水池容積應按最大一臺提升泵的1O30 min出水量設計。當格柵和集水池合建時集水池容積可適當放大,但不宜大于最大一臺提升泵的45 min出水量。

      5.11.2.3  集水池提升泵啟閉應由液位計控制,每小時啟閉次數不應大于6次。

      5.11.3  水泵及水泵房

      5.11.3.1  廢水(污泥)提升泵應自灌引水,不應采用底閥及人工引水。

      5.11.3.2  廢水提升泵應設置一臺備用泵,四臺以上時應設置兩臺備用泵。

      5.11.3.3  地下泵房應設置集水坑和排水泵。地下泵房應設置通排風措施、操作平臺和樓梯。

      5.11.3.4  每臺水泵的出水管應設置壓力表、止回閥和閥門。

      5.11.3.5  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流速、吸水喇叭口應按有關規定設計。

      5.11.3.6  水泵至處理裝置的出水管應設置計量裝置,宜采用電磁流量計或其他計量裝置。

      5.11.3.7  水泵應根據水量、水質和揚程確定,宜選用低噪聲節能型水泵。

      5.11.3.8  調節池提升泵應按平均小時流量設計。

      5.11.3.9  無小時不均勻系數資料時,大型廠可采用1.41.7,中型廠可采用1.72.0,小型廠可采用2.03.0。

      5.11.3.10  泵房內起重設備、機組間凈距、通道寬度、配電箱前寬度和泵房凈高均應符合GB 50014的有關規定。

      5.11.4  調節池

      5.11.4.1  調節池容積應根據排放規律、水質水量變化情況、生產班次、處理工藝、周工作日等因素確定,在無確切的數據時,應選用812h平均小時流量設計。當廢水處理班次和生產班次不一致或周工作日為5d時應經計算確定。

      5.11.4.2  調節池宜敞開設置,若為封閉時應有通排風設施。

      5.11.4.3  調節池內應設置曝氣系統,當調節池后處理單元為水解酸化池時應采取攪拌措施。

      5.11.4.4  調節池不應作處理單元使用。

      5.11.4.5  調節池應設置集水坑。

      5.11.4.6  調節池預曝氣氣量應按每100m3池容積的1.01.5m3/min設計,采用射流曝氣時,攪拌功率不應小于10W/m3。

      5.11.4.7  有特定排水、生產事故排水或設備大修時應設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積應大于一次事故排水量或特定排水量。

      5.11.5  降溫和保溫

      5.11.5.1  溫度大于70的局部高溫廢水應設置熱量回收利用設施。

      5.11.5.2  采用生物處理工藝且廢水溫度大于38時,應設置冷卻裝置;當大于38且溫差小于3時,可采用調節池預曝氣或噴淋冷卻的降溫措施;當大于38且溫差大于3時,應采用溫差為525的廢水冷卻塔或換熱設備降溫。冷卻塔應根據廢水水溫和當地氣象參數設計。

      5.11.5.3  冷卻塔應設置旁通管,冬季溫度較低時,廢水可不經冷卻直接進入處理裝置。

      5.11.5.4  冷卻塔應設置在調節池提升泵后。

      5.11.5.5  寒冷地區應采取保溫措施,廢水溫度小于10且采用生物處理時,小型廢水處理裝置可設置在室內。大型廢水處理裝置宜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宜加蓋或加熱。

      5.11.6  pH調整

      5.11.6.1  廢水處理的pH值宜為69,當pH值小于6或大于9時應采取pH調整措施。

      5.11.6.2  pH調整池停留時間可按2030min設計,宜采用機械攪拌或空氣攪拌。

      5.11.6.3  pH調整池宜分成二格串聯。

      5.11.6.4  pH調整池宜在每格出口處末端設置pH計,并應自動控制投加pH調整劑的量。

      5.11.6.5  含堿量較高的廢水可用作鍋爐消煙除塵裝置的噴淋水,使用時成核算堿量和水量的平衡。高堿廢水應采取除雜措施,除塵后的潑水應采取沉渣和去除SS措施。

      5.11.7  供氧設施和風機房

      5.11.7.1  供氧設備的供氧量和風壓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廢水水質影響系數應取0.30.5,其中當表面活性劑較多或廢水中影響充氧物質較多時應取低值。溶解氧飽和系數宜取0.80.9。

          b) 當廢水水溫較高時應進行溫度系數的修正。

          c) 空氣中含氧量和比重應根據當地大氣壓修正。

          d) 供氧設備風壓應根據風機特性、風管損失、空氣擴散裝置的阻力及曝氣水深等因素計算確定。

          e) 采用離心風機時,在設計風機風壓時應增加室外氣溫與風機工況參數中所使用標準溫度之間差值所引起離心風機的風壓損失,離心風視工作點不得接近風機的喘振區,并宜設置風量調節裝置。

          f) 選用風機時額定風量不得小于經修正后供氧量的95%。

      5.11.7.2  空氣擴散裝置宜選用氧利用系數高、混合效果好、質量可靠、阻力損失小以及容易安裝維修的產品。

      5.11.7.3  風機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風機應設置備臺,工作風機四臺以上時,應設置兩臺備用風機,并應按最大風機設置備臺。

          b) 每臺風機應采取防止水流倒灌的安全保護措施。

          c) 風機與輸氣管連接處,宜設置柔性連接管,氣管最低處宜設置泄放口,必要時應加裝消聲措施。

          d) 應根據風機性能和擴散器的要求,設置空氣除塵裝置。

          e) 當風機出口溫度大于60時,輸氣管宜采用鋼管,并應采取溫度補償措施。

          f) 風機房起重設備應按風機最大部件或電動機重量確定。

          g) 風機之間通道凈寬度不應小于0.6m,大型風機不應小于1.5m。

          h) 風機及管道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5.10的有關規定。

          i) 風機房應采取風機隔振、風機消聲、風機房吸聲及隔聲等控制措施。

          j) 風機房內應設置通風排風措施和配電室(箱)。

      k) 風機房內應留設通道,其寬度應滿足維修要求。

      5.11.8  廢水處理廠(站)的選址和總體布置

      5.11.8.1  廢水處理廠(站)的選擇,應符合洗滌工廠總體規劃和管線綜合布置的要求。

      5.11.8.2  廢水處理廠(站)應設置在城鎮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5.11.8.3  廢水處理廠(站)分期建設時,廢水處理廠(站)占地面積應按遠期規模確定,并應進行總體規劃。

      5.11.8.4  廢水處理廠(站)總體布置應根據各建(構)筑物的功能和處理流程要求,結合地形、地質條件等因素,應便于施工、維護和管理。

      5.11.8.5  生產輔助用房和生活管理用房應滿足處理工藝和日常管理的要求。

      5.11.8.6  廢水處理廠(站)應根據處理流程要求,分為水處理系統、藥劑系統、鼓風機房、污泥處理系統,并應保持合理間距,平面布置應滿足施工、設備安裝、各類管線連接簡捷和維修管理方便的要求。

      5.11.8.7  廢水處理單元的豎向設計應利用原有地形,并宜符合土方平衡和降低能耗的要求。

      5.11.8.8  廢水處理廠(站)消防設計應符合GB 50016的有關規定。

      5.11.8.9  廢水處理廠(站)可在適當位置設置堆放材料、藥劑、廢渣、停車等場地。

      5.11.8.10  廢水處理廠(站)的各種管線應合理安排,避免相互干擾,并應連接簡捷流暢,同時應便于清通和維修。

      5.11.8.11  各處理單元應合理設置超越管線和維修放空設施。

      5.11.8.12  新鮮水供水管與處理裝置連接時,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給水系統的措施。

      5.11.8.13  獨立廢水處理廠(站)供電宜按二級負荷設計。洗滌工廠內處理廠(站)供電等級,應與主車間相同。

      5.11.8.14  廢水處理廠(站)除應設置計量裝置外,也可設置儀表和控制系統,并應根據環保部門要求設置在線監測儀。

      5.11.8.15  廢水處理廠(站)附屬建筑物面積,應根據廢水處理廠(站)規模、處理工藝、管理體制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11.8.16  廢水處理廠(站)的風機房及其他高噪聲場所應采取噪聲控制措施。

      5.12  廢水回用

      5.12.1  一般規定

      5.12.1.1  工廠生產系統的潔凈冷卻水、直流水應有組織地加以收集、集中、處理后回用,經處理后能達到回用水水質標準的生產中產生的輕度污染廢水,宜進行回用。

      5.12.1.2  空調冷卻水、洗衣廢水應收集后回用。

      5.12.2  回用水水源及原水水質

      5.12.2.1  回用水原水應采用輕度污染的廢水或經處理達標排放的廢水。

      5.12.2.2  回用水原水水質,應通過調研、取樣分析測試或通過同類型工廠類比確定。當缺乏資料時,可按照表2確定。

      2  回用水原水水質(mg/L

      QQ圖片20200827105657.png

      5.12.3.1  回用水的回用應以本廠為主,廠外區域為輔。5.12.3  回用水用途和水質標準

      5.12.3.2  用作沖洗地面、沖廁、沖洗車輛、綠化、建筑施工等的回用水,其水質應符合GB/T 18920的有關規定。

      5.12.3.4  用作景觀環境的回用水,其水質應符合GB/T 18921的有關規定。

      5.12.3.5  如有條件時,回用水可用作循環冷卻水補充水.其水質應符合GB/T l9923的有關規定。

      5.12.3.6  當回用水同時用作多種用途時,其水質應按最高水質標準確定。個別水量較小且水質要求更高的用水,可采取深度處理。

      5.12.4  回用水系統型式

      5.12.4.1  回用水系統應包括原水系統、水處理系統和供水系統。

      5.12.4.2  回用水系統應采用輕度污染的廢水同污染嚴重的廢水分流的原水系統。

      5.12.4.3  原水系統的管道和附屬構筑物應采取防滲和防漏措施,并應設置防止不符合原水水質要求的排水進入原水系統的設施。

      5.12.4.4  回用水系統應設置原水池。原水池的調節容積應根據生產工藝周期、回用水的原水量及處理量的逐時變化設計。在缺乏資料時,調節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回用水系統連續運行時,原水池的調節容積應按日處理水量的20%30%計算。

      b) 回用水系統間歇運行時,原水池的調節容積應按工藝運行周期計算。

      5.12.4.5  回用水原水系統應設置計量裝置。

      5.12.4.6  回用水系統處理設施應設置清水貯存池。清水貯存池的調節容積應根據處理水量及回用水用水量的逐時變化設計。在缺乏資料時,清水貯存池的調節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回用水系統連續運行時,清水貯存池調節容積應按日回用水量的10%20%計算。

      b) 回用水系統間歇運行時,清水貯存池調節容積應按工藝運行周期計算。

      5.12.4.7  清水貯存池上應設置新鮮水補充水管,其管徑應按最大時補充水量確定。

      5.12.4.8  新鮮水補充水管管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管口高出回用水池(箱)溢流水位的最小空間間隙不宜小于補充水管管徑的2.5倍。

      b) 管口應設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他隔斷措施。

      5.12.4.9  回用水系統供水量應按照不同的用途和相應的用水定額經計算確定。

      5.12.4.10  回用水供水系統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計量裝置。

      5.12.4.1l  回用水供水系統管道應建成獨立的供水系統。應設置防止回用水供水系統對城市給水系統和飲用水系統水質污染的設施。

      5.12.4.12  回用水管道應采用防止微生物腐蝕的塑料管道。

      5.12.5  回用水處理系統

      5.12.5.1  回用水處理工藝應根據回用水原水水質和水量、回用水水質要求和不同的用途等因素確定。

      5.12.5.2  輕度污染的廢水用作回用水水源時,可采用物化處理為主或生物和物化處理相結合的工藝流程,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物化處理為主的處理工藝,宜采用格柵、調節池、絮凝泥水分離、過濾和消毒處理流程。

      b) 生物處理和物化處理相結合的處理工藝,宜采用格柵、調節池、生物處理、絮凝泥水分離、過濾和消毒處理流程。

      5.12.5.3  二級生物處理達標排放的廢水用作回用水水源時,應采用微污染生物處理、絮凝泥水分離、過濾和消毒處理流程。

      5.12.5.4  回用水處理系統中的生物處理和深度生物處理宜采用生物膜法。

      5.12.5.5  回用水水質有更高要求時,可再增加深度處理單元的一種或幾種組合。

      5.12.5.6  絮凝沉淀、澄清、氣浮、過濾、活性炭吸附的設計,應符合GB 50335的有關規定。

      5.12.5.7  生物處理和深度處理等單元的設計,當無試驗資料時,可按照同類型工程運行參數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12.5.8  回用水應進行消毒處理,宜采用二氧化氯、紫外線、臭氧等消毒方法。處理規模較大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時可采用液氯消毒。采用液氯消毒時,有效氯濃度宜為510mg/L,應連續投加,消毒接觸時間應大于30min,也可由試驗確定。

      6  工藝設計

      6.1  一般規定

      6.1.1  洗滌工廠的工藝設計應包括分揀區、洗滌區、烘干區、后整理區,以及生產輔助設施的設計,部分工廠可設干洗區。

      6.1.2  工藝設計應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并應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成熟可靠、安全適用”的原則。

      6.1.3  工藝設計應根據產品方案洗滌具體流程確定。

      6.1.4  工藝設計應有利于提高產品產量、質量和降低消耗,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和資源的綜合利用。

      6.2  工藝流程

      6.2.1  工藝流程應滿足洗滌的生產要求,并應適應市場需要。

      6.2.2  工藝流程宜選擇優質高效、環保、連續化和自動化的工藝技術。

      6.2.3  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項目主要的生產工藝流程有水洗流程(見圖1)和干洗流程(見圖2)。

      QQ圖片20200827103108.png

       

      2  干洗工藝流程

      6.2.4  干洗工藝簡述:

      第一步:預處理,也就是去漬處理。它是人工用助劑將污染嚴重的污垢和不溶于干洗溶劑的污漬(如果汁、指甲油、油漆、墨水等)進行預先的處理。

      第二步:主洗滌。將預處理過的衣物放進干洗機中,用干洗溶劑進行全面地洗滌并甩(烘)干。

      第三步:后處理,主要目的是去除衣物中殘留的干洗溶劑和熨燙整形。

      6.2.5  洗衣污水處理工藝流程

      根據洗衣廠污水處理系統的實際要求,以及處理效果等綜合因素,本著因地制宜的設計原則,確保整個廢水處理系統的穩定性。設計選用的處理工藝也要能夠去除大部分的污染物,確保達標回用,同時流程簡潔、處理效率高、占地面積小、運行自動化程度高?梢栽O計采用以生化和膜分離法水處理技術為主體處理工藝的深度處理工藝,流程如圖3所示:

      QQ截圖20200827103155.jpg 

       

      3  洗衣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圖

      7  電氣要求

      7.1  一般規定

      7.1.1  供配電系統設計應滿足生產要求,并應符合安全可靠、技術先進、操作方便和經濟合理的原則。

      7.1.2  供配電設計應采用技術先進、性能可靠和節能環保的電氣設備和材料。

      7.1.3  洗滌工廠照明要求防水、防塵燈,烘干間為工廠罩燈,宜采用環保節能型燈具。

      7.1.4  根據各設備需求在周圍預留電源。

      7.1.5  由于室內濕度較大,配線宜采用銅線穿套管暗配。

      7.1.6  收發室應配有電話。

      7.1.7  避免潮濕環境,保障供電安全。

      7.2  照明

      7.2.1  洗滌工廠的室內照明標準,國內設計采用一般照明150LXLX為照明度LX=1m/m2)。

      3  生產廠房的照明度

      QQ截圖20200827104204.jpg

      7.2.2  洗滌工廠的車間照明宜采用一般照明。車間一般照明應采用節能燈,混合照明可根據用途及工作環境采用適用的光源。

      7.2.3  燈具布置應根據建筑結構、燈具形式和生產要求確定。

      7.2.4  車間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7。

      7.2.5  洗滌廠房應設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

      7.2.6  照明配電系統應采用三相四線制,并應采取防頻閃措施。車間照明應按工序、工段或操作工車位設照明配電箱。

      7.3  防雷與接地

      7.3.1  洗滌工廠的廠房、倉庫,應按第三類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7.3.2  建筑物的防雷設施宜利用鋼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廠房的結構主鋼筋、鋼柱和建筑基礎鋼筋做防雷裝置的組成部分。

      7.3.3  洗滌工廠的低壓配電接地形式宜采用TN系統,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Ω。不同接地系統共用接地裝置時,接地電阻應按最小值要求。

      7.3.4  接地保護的設備應采用單獨的保護線與保護干線直接連接,不應采用將需接地保護的設備相互串聯后與保護干線連接的方法。

      7.3.5  易產生靜電危害的設備和管道應做防靜電接地,濾塵設備系統必須做防靜電接地。

      7.3.6  防雷與接地保護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GB 50057、GB 14050的規定。

      7.4  火災報警

      7.4.1  洗滌工廠應根據工廠類型、規模和場所,設置火災報警系統。

      7.4.2  火災報警系統設計應符合GB 50016、GB 50116,以及有關紡織工業企業防火標準的規定。

      8  暖通要求

      8.1  洗滌工廠內應采用自然通風及局部機械通風相結合的通風裝置。

      8.2  洗滌工廠的通風換氣量根據設備大小及布置情況,按其散熱、散濕量計算確定。當計算有困難時,一般可按下列換氣次數估計:燙平間5/h,洗滌工廠10/h。

      8.3  應安裝抽風除塵設備,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和洗滌工廠員工對浮塵的吸入量。

      8.4  半自動洗衣機及熨平機上部應設排氣罩,全自動洗衣機及烘干機上部應設通風管,并在排氣系統中設有過濾纖維設施。干洗機的通風管路應單獨排放。

      8.5  洗滌工廠的氣流應從后整理區域流向分揀、清洗區域,由清潔區域流向污染區域。工作區的氣流一般不大于0.65m/s。

      8.6  生產車間通風宜采用空調系統機械通風,廠區輔助部門通風可采用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

      8.7  車間通風區域的通風量應滿足工藝和衛生要求,并應進行風量平衡計算,車間應保持微正壓。

      8.8  送風機的設計工況效率不應低于風機最高效率的90%。

      8.9  不同型號、不同性能的風機不宜串聯或并聯使用。

      8.10  通風管道內的設計風速,可按表4的規定確定。

      4  通風管道內的設計風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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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動力要求

      9.1  空壓

      9.1.1  空壓站應根據生產工藝對壓縮空氣的品質、壓力及負荷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空氣壓縮機選型、單臺供氣量、臺數和供配氣系統。

      9.1.2  空壓機供氣總量不宜小于工藝設備耗氣量的120%。

      9.1.3  壓縮空氣管網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可采用地下管溝敷設或枝狀布置。

          b) 主配氣管道應向凝結水排水口傾斜,坡度可為5‰。

          c) 配氣管路應設管道縮脹補償裝置。

          d) 主配氣管道安裝過濾器、空氣干燥器和減壓閥時,應設置旁通配管。

          e) 配氣管宜采用內外鍍鋅防腐鋼管或不銹鋼管,管徑應通過計算確定。

          f) 車間內供氣管網應設壓力表。

      9.1.4  空壓站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應符合GB 50029的規定。

      9.2  供熱

      9.2.1  熱源宜采用城市、區域供熱或利用工廠余熱。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時,可采用自備鍋爐供熱。

      9.2.2  熱負荷應根據生產、空調、采暖及生活所需最大熱負荷、管網損失和同時使用系數等因素經計算確定。

      9.2.3  飽和蒸汽參數應符合生產、生活要求,蒸汽凝結水應回收利用。

      9.2.4  供熱系統宜建熱力站集中控制。供熱系統管道應做保溫,采用的保溫材料、厚度結構應符合有關節能要求。

      9.2.5  供熱系統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GB 50041CJJ 34的規定。

      9.2.6  設備的蒸汽管路安裝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建議蒸汽管道的安裝,總管盡量采用鍋爐額定壓力相同的管道,降壓閥組要安裝在負載的邊上。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施工期環境影響簡要分析

       

      A.1  施工期環境影響主要是施工現場揚塵和噪聲的影響:

      a)揚塵影響

      灰土拌合、取棄土、施工機械動作、水泥裝卸、車輛運輸會產生揚塵以及裸露地面因風蝕而產生的揚塵。但項目建設土建工程量不大,為盡量減少揚塵影響,應進行灑水作業,及時清掃灑落的泥土等,這些措施可進一步減緩揚塵影響。

      b)噪聲影響

      施工期間噪聲主要來自于混泥土攪拌機和各式卡車,其聲級在95-105dB(A)之間,由于場地離居民區均較遠,在施工時應合理安排施工時間。

      c)水環境影響分析

      由于施工過程中需對機械、運輸設備和工具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洗,將有清洗廢水產生,同時施工人員日常生活也會產生部分生活污水。這些廢水的主要污染物為CODCrSS,對水環境有一定的影響。施工過程中應盡量設置簡易沉淀池,使廢水經初步沉淀后外排。

      d)固體廢物影響分析

      施工固體廢物主要為棄土和建筑垃圾,施工盡量做到挖填平衡,多余的棄土和建筑垃圾可在荒地填埋處理,減低對環境的影響。

      e)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由于開挖地面、機械碾壓等原因,表土結構會松動,致使土體抗蝕能力降低,土壤侵蝕加劇,產生一定的水土流失。施工中應盡量減少雨季施工,盡量減少水土流失。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營運期環境影響分析

      B.1  水環境影響分析

      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處理后出水水質需達到GB 8978的相關標準,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B.2  大氣環境影響分析

      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若采用燃煤鍋爐,所排放的氣體需達到GB 13271中的相關標準,這樣對周邊大氣環境污染不大。

      B.3  固體廢物影響分析

      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的固體廢物主要為員工生活所產生的生活垃圾及鍋爐爐渣。固廢垃圾的處理采用集中收集,及時清運,生活垃圾統一送往城市垃圾處理站,爐渣用于道路鋪設,因此固廢垃圾對周邊環境影響不大。

      B.4  聲環境影響分析

      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需單建一鍋爐隔聲房,將噪聲較大的鍋爐隔離,并在鍋爐房內安裝隔音設施和消聲器,而其他設備,洗衣機、脫水機、烘干機、干洗機都為低噪聲設備,通過加裝消聲減震設備后,再經廠房隔聲,距離衰減,廠界噪聲可達標,對周邊居民影響不大。

      B.5  生態保護措施預期效果

      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建筑規模不大,可有效的減少高挖深填,避免對山體的破壞和形成陡峭邊坡,降低水土流失和邊坡坍塌的地址風險。廠區綠地率需達到15%,對施工期占用的區域植被給與了一定的補償。車間廢水經處理后,達標排放對周圍環境無影響。因此各項環保措施的落實可確保區域生態環境維持良性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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